2.1 个人数据的自动处理--通过计算机设备处理个人数据。
2.2 封锁个人数据--暂时停止个人数据处理(为澄清个人数据而必须进行的处理除外)。
2.3 网站--一套图形和信息资料,以及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确保通过网络地址在互 联网上提供这些资料 https://apes-ltd.kz.
2.4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数据库和信息技术中包含的一系列个人数据以及确保其处理的 技术手段。
2.5 个人数据的非个人化--不使用额外信息就无法确定个人数据是否属于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行为。
2.6 个人数据处理--在使用或不使用自动化手段的情况下,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操作(作业)或一系列操作(作业),包括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澄清(更新、更改)、提取、使用、转移(分发、提供、访问)、去个性化、阻止、删除和销毁。
2.7 操作者--国家机关、市政当局、法人或自然人,独立或与其他人共同组织和/或进行个人数据处理,以及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受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构成、使用个人数据执行的行动(操作)。
2.8 个人资料 - 直接或间接与特定或可识别的网站用户有关的任何信息 https://apes-ltd.kz.
2.9 个人数据主体授权传播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主体通过同意按照《个人数据法》规定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主体授权传播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 "授权传播的个人数据"),允许不限人数的人员访问的个人数据。
2.10 用户--网站的任何访问者 https://apes-ltd.kz.
2.11. 提供个人资料--旨在向某个人或某些人披露个人资料的行为。
2.12 个人资料的传播--任何旨在向不确定人数的人披露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转让)或向不限人数的人提供个人资料的行为,包括在大众传媒中披露个人资料、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中放置个人资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个人资料。
2.13 个人资料的跨境转移--将个人资料转移到外国领土,转交给外国政府当局、外国个 人或外国法律实体。
2.14 个人数据的销毁--任何导致个人数据被不可逆转地销毁,且无法进一步恢复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的个人数据内容和/或个人数据的物质载体被销毁的行为。